(五)保障金的缴纳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四、征收程序
(一)每年2月至3月,县残联、财政局、地税局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取、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等有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计报表。
(二)每年4月至5月,各用人单位须携带有关征收保障金的统计报表、安排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上年第四季度残疾职工工资领取单复印件等资料,到县残联办理年审手续,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用人单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根据审核结果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三)每年6月底前,县残联将应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作为应缴纳保障金的依据。
(四)每年7月至9月,由财政局、地税局根据残联提供的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和各用人单位自行填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办理保障金征收手续。
(五)县地税部门在9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六)其他非纳税单位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签订托收协议,缴入国库后统一从国库转入县保障金财政专用帐户。
五、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地税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和县残联批准后,方可缓交或减免。
(二)用人单位拒报、瞒报、迟报有关统计资料,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安排残疾职工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对拒报、虚报、瞒报、屡次迟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县财政、县地税部门于征期结束后会同县残联进行核实,由残联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从每年1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欠缴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一并缴纳。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