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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富川瑶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富政发[2007]1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以及《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征收范围、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直、区直企业、外地区驻我县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比例的,均须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各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一律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的2%计算,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在每年征缴工作开始后予以通告。

  三、征收方式

  (一)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二)与县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部门代扣。

  (三)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地税部门代收。

  (四)与县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残联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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