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4日)废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通告
(富政通[2007]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经营,加强和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对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全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作坊)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将设备、半成品、原材料妥善处置。否则,一经查出,将依法从重惩处。

  三、严格执行销售经营许可制度。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安监局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经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再向县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在未取得县安监部门颁布发的《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