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管理的通告
(富政通[2007]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城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市容市貌,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提高县城城区管理水平,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门前人行道地段内按以下规定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人行道清扫和保洁,生活垃圾实行袋装,不许乱倒垃圾及乱丢废弃物,人行道上不允许随意堆放物品,因施工需要临时堆放建筑材料,需报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时限内有序堆放;各单位的生活垃圾不出大院,门店的生活垃圾不出店门,保持人行道的整洁。
(二)包绿化:管护好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地及各类绿化设施,制止采花摘果、践踏花带、损坏树木的行为,禁止在树木上悬挂衣物、标牌等各类物品。
(三)包秩序:负责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机动车辆和自行车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车线内,凡没有划定停车线的地方,一律不准停放车辆,以保证车辆、行人的畅通和安全;制止乱搭乱挂、乱设摊点;沿街门店一律进店经营,不准跨门槛经营;不准播放超分贝音响;制止或及时报告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
二、凡在县城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按规定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外,还需承担本单位办公区、宿舍区、大院内等“门内达标”责任。
(一)环境卫生
院内制定卫生公约,环境整洁,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定期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的除“四害”活动。
(二)垃圾处理
1、院内设有垃圾桶、垃圾池。
2、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3、垃圾日产日清。
(三)室内卫生
1、门厅、过道、走廊、楼梯等公共场地整洁,纸篓、垃圾铲等卫生设施齐全。
2、各种用品清洁,摆放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