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4日)修改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县城城区建筑施工场地必须围栏作业的通知
(富政通[2007]5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创造整洁、整齐、优美的市容环境,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封闭施工,采用砖砌粉刷围栏,城市主干道围栏高度不低于2.2米,次干道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围栏必须安全、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必须按需要及要求设置大门,大门必须坚固美观,设有门头、企业标志及标语。
二、私人住宅施工现场也必须采用砖砌粉刷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所有建筑材料必须堆放在围栏内。
三、建筑施工围栏作业实行清洁保证金制度。建设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先到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交纳建筑施工围栏作业清洁保证金,保证金交纳金额如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交1000元;建筑面积在501-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交2000元;建筑面积在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交500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交10000元。未交保证金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围栏,并经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放线施工。
五、建筑施工没有按规定进行围栏作业的,由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即代建围栏,执行强制措施所需费用在建设业主交纳的围栏作业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可对建设业主或施工者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