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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在县城城区乱停乱放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已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4日)修改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在县城城区乱停乱放的通告
(富政通[2007]8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县城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高城市文明形象和城市品位,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行驶车辆必须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标志,标志示意,禁止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场所及其它禁停地方停放。

  二、原在县城小广场停摆的微型小四轮及其他载客车辆全部安排到新车站转盘至地税局路段停摆,三轮搭客摩托、出租车必须停放在已划定的停车线内候客。

  三、摩托车、非机动车必须在人行道上划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未施划停车区域的街道,摩托车、非机动车必须在人行道外侧有序停放,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四、货车、农用车、拖拉机不能停放在主街道,必须在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划定的停车点内,依序停放车辆。

  五、公共汽车、出租车和营运机动三轮车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上、下客,不准招手即停,不得随意调头和停放。

  六、中巴、大客车一律进站上、下客,严禁在主街道上、下客。

  七、严禁大、小货车在早上8: 00至下午6:00期间在县城新车站至老车站,老车站至粮食局,县政府至电影院,生资公司至风雨桥路段门店前等路段上装卸货物。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驾驶员不服从警告或不在现场的,将依法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将车辆拖移或锁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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