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14日)
现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4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湖泊试点资金,尽快建立健全财政报账审核制度,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全部用于符合湖泊生态保护设施或工程建设支出的项目。
二、要进一步落实湖泊试点资金监管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
三、各地要根据《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并要积极筹措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配套资金,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