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地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6号)执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1〕15号)执行。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
1.上市后备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市级金融办(或上市主管部门,下统称金融办)出具的上市后备资格认定文件;
(2)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首发上市、上市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
(2)发行公告;
(3)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
(2)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2)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及初审
1.申报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补资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同级财政会同金融办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填写《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连同本级申请文件一并于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3.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政府的奖励,不需申报,由省财政厅根据上市中小企业的申请材料确定。
(三)审核及拨付
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对各地上报申请予以复核,其间将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融资费用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中小企业和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