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财金部 :
为落实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成功实现首发上市、上市再融资、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
(二)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市、县政府。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二)在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五)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三、奖补对象、条件的认定
(一)中小企业的认定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债务融资的认定
债务融资是指经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经证监部门核准发行的公司债。
(三)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