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3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方能举行。主任会议举行会议的时候,各成员除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专职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七条 决定召开的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随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集体决定问题。
第九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提出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建议,议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日程草案,确定会议列席人员。
(三)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研究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向提请人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