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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市辖区人大联络处工作暂行规则

顺德市市辖区人大联络处工作暂行规则
(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根据我市开展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在没有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市辖区设置人大联络处,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派出的联络办事机构,受区党委领导,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联络处设主任、副主任,联络处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市委提名推荐,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联络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牌子挂在区党委办,与区党委办合署办公,由区党委办主任兼任联络办主任,设副主任或专职工作人员1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党委任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区人大联络处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用混合编组方式,将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编成若干个代表小组,并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学习、视察、检查等活动。
  第五条 区人大联络处主任和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区人大联络处的职责:
  1、组织联络好代表,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以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贯彻执行。
  2、依法组织代表监督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工作情况;监督本辖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守法、执法、依法行政及勤政廉政情况。
  3、督促本辖区内机关、单位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4、联系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评议及法律宣传、执法检查等活动。
  5、听取和综合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派出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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