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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二十六条 评议在常委会会议中进行;也可以由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进行,并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评议会上,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要求作工作报告或者述职报告,并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所提意见有不同看法,可以进行解释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被评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常委会可以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第二十九条 评议后应当形成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应当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主任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作出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上答复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在常委会会议上,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的机关应当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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