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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5天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5天发给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拟订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提案者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常委会会议的10天前,向常委会报送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议案、《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和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常委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书面陈述意见。
  任职、免职或撤职,以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先交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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