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进行工,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规范性文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至少每2个月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办公室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市辖区人大联络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