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