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纯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或者有关代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和答复质询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用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就议案和报告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提出询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前,应制订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但所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本市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市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但所推荐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推荐者应当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大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如果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主席团确认后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依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再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或者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