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于代表大会闭会后的四个月内提出办理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之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须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有关代表,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的议案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办理结果由归口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预算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会议举行10天前发给代表。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稿也应提前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我市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交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主席团决定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质询和询问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