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凡不属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或者案由、案据、方案不齐的不作为议案,可作为建议。
第十八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或者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