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