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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试行)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本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解困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基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征集使用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决定、命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贯彻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七)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九)有财政性资金投资,投资额累计占年度财政预算支出5%以上,或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十)市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国外的公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十一)水、电、燃气、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项目的调整;
  (十二)涉及面广、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
  (十三)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重大措施的方案;
  (十五)主要江河流域、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六)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七)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八)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九)本级行政区域调整以及下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
  (二十)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司法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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