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4]3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康平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计算:“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所应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文件字第007号、00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的通知规定,就上述两项基金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1994年1月至8月份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在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在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进行结算。
二、1994年9月1日以后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一律在供电环节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进项税额。
三、“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地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收取的,由各电业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