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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151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

  为规范个体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轻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减少发票金额超定额核查工作量,简化发票验旧和审批程序,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科(所)按照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纳税销售额120%的比例按发票的最高开票金额匹配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的金额版别分别为1000元、100元、10元、元版的三联发票。个体工商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只可选择领购100元、10元、元版三种版别发票。

  第四条 税源管理科(所)负责提出核定匹配发票金额版别及使用数量和匹配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的初步拟定建议。对于从事批发行业及其他特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经税源管理科(所)核查认定后,可领购1000元版别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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