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管理监控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152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管理监控办法》印发给你们,靖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管理监控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方式,加强对个体查账征收户的控管,促进个体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查账征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
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凡符合建立简易账、复式账情形之一的,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账簿设置条件,对照选择设置相应账簿,报主管税源管理科(所)备案。
第三条 凡符合《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应按《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建账和办理账务,也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五条 依照《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科(所)有权根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或第
十六条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的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标准,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