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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取证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提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发票领购簿、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记账凭证、相关账簿、货物购销合同、货物出库单据、货物运输凭证、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单据、反映厂房和生产车间情况的照片或录像等;

  (二)提取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类型证明、发票领购情况书面证明、申报及缴纳税款情况;

  (三)提取受票方相关情况的证据。如发票协查函及回函;

  (四)提取关于发票真伪的鉴定结论;

  (五)提取证明纳税人是否收款及从何单位收款的证据。如银行收款单据等;

  (六)制作询问(调查)笔录,除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票单位何人、何时从何地、何人手中如何取得发票,并记录出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体貌特征等);

  2、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经中间人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或开票费及收费标准;

  3、开票单位属何种经济性质、其基本情况,所开发票的时间、票号、税号、名称、数量、价款、价税合计等内容;

  4、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发票的原因,实际售货单位的情况,以及资金往来情况,货物发出及收款是否一致,实际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法人代表及收款银行的行号;

  5、发票开出后是否申报纳税等内容。

  第四十条 认定纳税人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提取下列证据:

  (一)提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相关记账凭证和账簿、货物购销合同、货物入库单据、货物运输凭证、银行付款或现金付款单据及其他货物销售证明资料;

  (二)提取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类型证明、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

  (三)提取开票方相关情况的证据。如发票协查函及回函;

  (四)提取关于专用发票真伪的鉴定结论;

  (五)提取证明纳税人是否付款及向何单位付款的证据。如纳税人开户银行提供的关于银行资金付款单据真伪的证明、银行付款单据、汇票的银行兑付联;

  (六)制作询问(调查)笔录,除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受票单位何人、何时从何地、何人手中如何取得的发票,并记录出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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