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认定扣缴义务人有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应提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相关记账凭证、应交税金明细账、纳税申报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提取下列证据:
(一)提取证明行为主体有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行为的证据。如提取税务检查相关文书、虚假的及反映真实情况的资料;制作现场笔录;
(二)提取证明行为主体有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证据。如提取税务检查相关文书;证明因拒绝或阻止行为而毁损设备、伤害执法人员的图片、物证、鉴定结论;制作现场笔录;
(三)提取证明行为主体在检查期间有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行为的证据。如提取税务检查相关文书,证明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物证;制作现场笔录;
(四)提取证明行为主体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其他行为的证据。如有关人员不到场、拒绝调账检查,需提取税务检查相关文书,记录拒绝检查情况的录音等;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十七条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需提取下列证据:
(一)提取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提取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对账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凭证;
(三)提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十八条 认定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有拒绝的行为,需提取税务检查相关文书、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十九条 认定纳税人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提取下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