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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取证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提取证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证据;

  (二)提取证明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如纳税人转移、隐匿物品的,需提取该物品原存放地、存放情况的照片,制作现场笔录;纳税人转移、隐匿资金的,需提取纳税人与转移、隐匿资金行为相关的资金进出凭证。

  第三十一条 认定纳税人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需提取下列证据:

  (一)提取证明纳税人为出口企业的证据;

  (二)提取证明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证据。如与骗税行为有关的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或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证明、税收退还书等;

  (三)提取证明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认定行为主体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需提取下列证据:

  (一)提取非法提供的银行账户、发票、证明及提供其他方便的证据;

  (二)从相关税务机关提取能够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结果的证据。如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缴款书、税收退还书等。

  第三十三条 认定行为主体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提取下列证据:

  (一)提取证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证据;

  (二)提取证明行为主体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抗税的证据。如相关图片、物证、录音录像、受到抗税行为影响的税务人员的自述材料以及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材料等;

  (三)制作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为,需提取下列证据:

  (一)提取证明税务机关已经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的证据。如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提取证明税款逾期仍未缴纳事实的证据。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交税金等账簿相关账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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