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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取证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询问(调查)笔录;

  (三)书证;

  (四)物证;

  (五)视听资料;

  (六)证人证言;

  (七)当事人的陈述;

  (八)鉴定结论;

  (九)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九条 按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税务稽查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音像证据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和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提取书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照片;

  (二)提取书证原件时,应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或《发票换票证》;

  (三)提取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照片的,应当注明原件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或押印;

  (四)提取书证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附有适当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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