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取证规范(试行)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5〕128号)
稽查一、二、三分局,郊县(市)局稽查局:
现将《税务稽查取证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税务稽查取证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保证税务稽查取证依法进行,提高税务稽查取证质量和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依职权查办的所有涉税案件。
第三条 税务稽查取证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依职权查办税务稽查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法规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收集、保全、审核认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第四条 税务稽查取证应遵循合法、客观、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税务稽查取证应当在税务稽查机构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到其他单位或组织调查取证时,应持税务检查证和其他有关文书进行。
第六条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第七条 税务稽查证据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八条 税务稽查证据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