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48号)
全系统各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税收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规定及全系统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过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市局制定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规范审批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区分了一般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与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建立了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集体审批的工作制度;区分并明确了税务行政审批的一般程序和重大税务行政审批委员会审批的工作程序;区分并明确了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受理、核查、审查人员、主管局长及重大税务行政审批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批权限及其审批时限;对审批项目的审批权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请各单位提高认识,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熟悉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进一步提升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能力和审批效率。
二、杜绝越权、超时审批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中有关审批权限和时限的规定,请予以严格执行。应做到:重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集体审批,受理、核查、审查人员及主管局长的职权相互分离,超时审批说明理由,越权、超时审批承担责任。
三、加强对外宣传,公开审批依据和程序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实施后,请各单位及时将该规程及《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在办税服务厅(室)等办税场所予以公示,公开审批依据及程序,实行“一窗式”管理,严禁“内部程序外部化”的现象,并对纳税人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准确的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市局将不定期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特别是对权限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严格政策界限,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