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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关于发票的管理问题

  未达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起征点的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需使用发票的,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各基层局要加强发票使用的监控,对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五、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凡未达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起征点的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不实行纳税申报。达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起征点的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报告发票开具使用情况;未达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起征点,但领购开具发票的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应报告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六、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审批程序问题

  凡符合未达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必须填报《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经税务所、户籍管理科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关于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重复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本人使用,税务机关在审批同意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的期限,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和经办人的印鉴。重复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即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八、关于在CTAIS中的操作问题

  各基层局户籍管理科可对新开户根据《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在CTAIS系统中将该户纳税定额核定为“零”。

  如遇个体工商户征收期限内申报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各基层局税务所要根据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销售额、发票开具金额并结合各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最低限额标准”,按照CTAIS业务规程,履行纳税定额核定程序。按照新核定纳税定额征收税款,当月入库。

  附件: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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