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程序:
1.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4、5、6项是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7)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9)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0)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1)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4.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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