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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及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3.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现有商贸型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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