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
3.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工作均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市工商局认定盖章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类型认定表》(国家限定的行业不予认定);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