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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

  3.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工作均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市工商局认定盖章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类型认定表》(国家限定的行业不予认定);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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