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沈国税发[2003]63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9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工作均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市工商局认定盖章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类型认定表》(国家限定的行业不予认定);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新办服务型企业及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