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增值税零申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在申报期过后15日内完成,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四条 基层税务局综合科应于每季10日前上报《连续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人情况统计表》、《连续零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情况统计表》及工作情况报告,上报路径为市局FTP://分局上报/流转税处/增值税零申报分类管理统计。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辖区增值税管理总体工作情况、当期工作组织部署情况、当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延期处理情况,当期分类管理企业情况,当期分类管理发现的问题表述及处理情况,当期涉税案件处理情况,当期分类管理工作成果及数据、相关案例。相关案例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零申报的信息、核查具体方法及过程、问题确认及违法事实、适用税法及政策、处理情况(包括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以及取消相关资格认定等)。
市局监控管理岗每季15日前汇总《连续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人情况统计表》、《连续零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情况统计表》形成全市工作总结上报相关领导。
第五章 分类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 市局将加强对基层局增值税纳税人连续零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在市局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增设增值税纳税人零申报率(指一定时期内增值税纳税人连续3个月零申报户数占增值税应申报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考核指标,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方案,设定此项考核基础分值为1分,实际得分=基础分×(1- 零申报率),零申报率=连续3个月零申报纳税人户数÷应申报纳税人总户数。通过这一指标按季对基层局增值税纳税人连续零申报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按年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连续零申报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流程图(略)
附件2:连续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分类管理流程图(略)
附件3:连续零申报纳税人调查汇总表(略)
附件4:连续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人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5:连续零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