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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对因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免税销售额。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因季节性经营(指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货物具有季节性,如鞭炮、农作物、化肥等)的纳税人,在非经营期内,税收管理员要按月检查,严格监控,填写《连续零申报纳税人调查汇总表》,详细说明零申报原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实施跟踪管理。

  (三)对其他正常经营连续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收管理员要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及综合数据平台系统,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筛选出以租赁房屋、柜台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且连续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沈国税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逐户实施纳税评估。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列出疑点纳税人和疑点问题,针对评估后的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⒈对于评估结果中因正常原因引起连续零申报的纳税人,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主管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加强日常管理,按月填写《连续零申报纳税人调查汇总表》,详细说明零申报原因,严格监控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

  ⒉对于评估结果中因异常原因引起连续零申报的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因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设置账簿、账务管理混乱、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应限期整改,责令其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履行纳税义务;对在限期内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和无正当理由说明其连续零申报原因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核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⒊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连续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涉嫌偷税、骗税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已纳入连续零申报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连续三个月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连续零申报条件,经主管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提出建议,解除已采取的连续零申报管理措施,纳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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