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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申报管理。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的,次月征期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对该纳税人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五)对于连续零申报3个月以下的纳税人,主管税收管理员应按月实施严格监控,按月填写《连续零申报纳税人调查汇总表》,详细说明零申报原因,并实施跟踪管理。

  (六)对于连续零申报3个月以上的纳税人,认为其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沈国税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转入纳税评估处理。

  第十条 对非正常经营连续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 发票管理。经主管税收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由办税服务科取消其发票票种鉴定,封存《发票购领薄》,缴销其空白结存发票。纳税人如有经营业务发生,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收管理员核实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按有关规定代开发票。

  (二)申报管理。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的,次月征期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对该纳税人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三)主管税收管理员应实施严格监控,按月填写《连续零申报纳税人调查汇总表》,详细说明零申报原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实施跟踪管理。

  (四)对于连续零申报6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根据省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119号)文件规定,如纳税人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形成收入或所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局统一报省局在数据库后台转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中如有网上申报的,先由征管科负责修改申报方式后,再提报申请转为非正常户。对于非正常户,非经纳税人提请不得转为注销户;上述纳税人手中有结存发票的,应在上报省局前缴销发票,封存发票领购薄和税务登记证件,并做好登记台账。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的,经税收管理员核实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由征管科上报市局统一报省局在数据库后台转为正常户,同时退还发票领购薄、税务登记证件,并统一在后台进行恢复。因长期零申报而转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由主管税源管理科、税务所留存归档,暂不录入CTAIS中。

  第十一条 对正常经营连续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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