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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结果处理岗

  设在征收管理科、综合业务科、办税服务厅,负责以下工作:

  ⒈征收管理科结果处理岗负责:根据税收管理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核办理定额核定,协调办理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封存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涉税案件的移交,分类管理工作建议的提出。

  ⒉综合业务科结果处理岗负责:根据税收管理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核办理各类资格的取消,审核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降版及限量领购和向市局上报有关情况及报表(附件4、5),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⒊办税服务科结果处理岗负责:根据税收管理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核办理缴销、停供发票,封存发票购领簿、金税两卡、税务登记证,调整税种登记、票种登记,代开发票。

  (四)考核监督岗

  设在综合业务科,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考核监督。

第四章 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非正常经营连续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格认定管理。保留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综合征管CTAIS2.0系统中和防伪税控系统中同时取消其防伪税控资格,由办税服务科收回金税“两卡”并封存。

  (二)发票管理。由办税服务科缴销空白结存发票,取销发票票种鉴定并封存《发票购领薄》,停供发票。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实后,提出限量发售意见,重新认定其防伪税控资格,由办税服务科按限量发售发票。

  (三)申报管理。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的,次月征期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对该纳税人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四)主管税收管理员对该类企业应严格监控,按月填写《连续零申报纳税人调查汇总表》,详细说明零申报原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实施跟踪管理。

  第九条 对正常经营连续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登记事项管理。保留原税务登记及税种登记信息。

  (二)资格认定管理。保留其一般纳税人及防伪税控资格。

  (三)发票管理。由主管税收管理员严格核实其专用发票的版别和限量,如需调整,税收管理员应提出调整意见,按相关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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