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99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增值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连续零申报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分类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分类管理对象确定、岗位设置、工作要求、考核监督四项内容。
第二章 分类管理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 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按纳税类型划分为:连续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和连续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划分为:正常零申报纳税人和非正常零申报纳税人。
第五条 连续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是指纳税人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申报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为零的一般纳税人。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