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2〕16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辽宁省
沈阳市国税局关于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的规定》(沈国税稽字〔2000〕78号)相应废止。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的规定
为了规范各稽查分局、郊县(市)局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稽查机关)对企业进行的税务稽查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及省局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稽查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稽查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条 基层稽查机关下一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应在本年度十二月份制定,并在本年度终了后十日内上报市局备案。
第三条 基层稽查机关要注重实行综合性检查,提高检查质量。
检查时限一般要安排从上一次检查纳税期末至本次检查前一纳税期末为止。对有重大偷税问题的企业可追朔以往年度。
第四条 基层稽查机关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同一基层稽查机关对同一企业进行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对市(含)以上税务机关统一组织检查或直接检查的企业,基层稽查机关不得再安排检查。
第六条 市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基层稽查机关应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组织,不再另行安排检查,避免重复。对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市局又临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的,可不再进行检查,但对检查结果也应汇总上报,同时应分别注明。
第七条 基层稽查机关非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纳税检查,应纳入税务稽查工作,归口稽查部门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