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申请退(免)税税款属期的工资凭证及复印件;
5.退税申请审批表;
6.--月份福利企业退税申请审批附表;
7.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审核后,2-4项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其他资料按规定归档。
(二)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三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增值税,并提报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5.减免税审批表。
税务机关审核后,1-2项的资料退还纳税人,其他资料按规定归档。
(三)纳税人缴纳的以往申报期欠缴的增值税,仍按税款所属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在减征营业税的同时,减征其附加税(费),但不包括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因税务机关检查而补缴的增值税,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三、纳税申报
(一)福利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填报在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栏中。
(二)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福利企业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加计的扣除额,要换算成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民政福利企业”栏中。
换算的减免税额=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本企业纳税申报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四、其他规定
(一)每月10日前,各区国家税务局将上月批准退还增值税的相关福利企业信息,以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按附表5格式(一式二份)抄送同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