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156号)
全系统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7〕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企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依照《辽宁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07〕52号)规定的条件审查,由省民政厅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
(二)福利企业在办理增值税退税之前,应到属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认定审批,提报下列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
4.残疾职工名册;
5.残疾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6.残疾职工残疾证及复印件。
(三)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CTAIS2.0-051020-15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补丁〉操作说明》对福利企业信息、退税限额及残疾职工信息进行维护。
(四)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重新办理税务认定手续;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填报《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消其相应资格。
二、税务机关减免(退)税申请及审批
(一)符合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可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核发的《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不提供);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申请退(免)税税款属期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