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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燃料油期货交易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油库陆地发油时,以油库地衡计量数或计量仪表实测数为准(使用电子汽车衡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指定交割油库作业时,油库工作人员应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代表对油品数量、质量、收付油速度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取样、封样。计量交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中的计量和盘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油库收发油品的溢短量应控制在±3%以内。
  第二十八条 油品交收过程中发生的溢短量须由交割油库在油品进库出库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进出库交收完成日的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入库油品质检、量检由货主选择须由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出库油品质检、量检可由货主选择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或由指定交割油库完成。油库应配合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和计量。
  第三十条 油库须承担二种或多种质检合格的油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下降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和责任划分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库应承担油品进库后因管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自然损耗。但油库可按照国家散装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89规定从货主进出库数量中计扣定额损耗2‰。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货主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的差异,将收取的申报押金定期补偿给油库。
  第三十三条 油库应对核定库容的期货储存油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四条 油罐及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为:
  (一)新油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定,以后每四年检定一次,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检定方可使用。
  (二)期货交割用流量计、量油(水)尺每半年检定一次。
  (三)其它计量器具的配备及检定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必须对期货交割油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油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油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油库实行油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油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油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油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油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油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油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油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油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储存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油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油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油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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