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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燃料油期货交易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储存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码头设施、港口条件、计费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油品入库、油品保管和油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保证期货交割油品优先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油品入库是油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油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油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货主及时而准确地接收入库油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
  (二)油品验收。油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油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对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入库、登帐、立卡、建立油品档案。
  (三)油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油库应在接到交易所签发仓单许可指令后,方可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油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油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油品的储存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油品出库是指定交割油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油品发送出库。油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油品出库时,油库应对出库油品进行循环和升温,出库温度不得低于40摄氏度。
  第十九条 油品进库前出库后,油库应对专用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条 油品出库时指定交割油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后方可发货。
  第二十一条 油品出库应根据货主意愿,或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和量检或由油库进行量检。发货完毕后,油库应根据上述计量报告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二条 油品过户。油库必须做好油品的过户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在办理油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计量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油品计量。凡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 尺、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无有效合格检定证书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计量工作人员须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熟练掌握计量方面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条文、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第二十六条 油品计量交接
  (一)油品交收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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