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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燃料油期货交易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储存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油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储存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油品出入库制度、库存油品管理制度等;
  (八)油库具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的石油产品的码头设施和港口条件、设备完好、齐全、消防、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油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油库土地、码头使用证(或码头租用协议)复印件,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油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六)油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油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储存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油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油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油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油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油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油品按规定进行验收;
  (三)配合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四)按规定保管好指定油库内的油品,确保油品安全和储存油品的数量和质量;否则,指定交割油库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五)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油罐,确保期货油品与现货油品分罐储存;
  (六)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八)缴纳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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