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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燃料油期货交易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二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油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七条 买方或卖方与交割油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具体名单另行公布)(略)
  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具体名单另行公布)(略)
  附件三、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交割油库收费标准(略)
  附件四、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略)


  附件三: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油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油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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