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五)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油库办理有关手续;
(六)油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方可提货或转让。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清退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发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油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油库代为发运。
(二)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不低于40摄氏度。
(三)质量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出库量在1000吨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四) 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报告
交割油库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在此范围内产生的损耗由货主承担。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10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3%。
第二十二条 溢短量的结算
油品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由货主按照油品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油品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2‰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割费用
(一)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车提货,应向交割油库支付50元/吨的作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油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油品出库期间,指定交割油库对所储存的油品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油品进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交割油库应当对输油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七条 交割单位: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吨,交割数量必须是100吨的整倍数。
第二十八条 交割品级:质量指标符合或优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质量标准的燃料油,具体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
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或过驳等交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