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油品入库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一)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
油品入库前检验机构应对船仓内油品(A样)和库内原有油品(B样)取样并封样。油品入库后检验机构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4)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和库内原有油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样检验报告。
(二) 油品入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第十三条 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确保所交割油品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货主交割油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油品变质(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承担全部责任。交割油库如认为油品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的油品在检验合格后再卸货。
第十四条 货主监收
油品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燃料油:必须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燃料油:必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第二联和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二)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油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到期合约交割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八条 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二)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