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吉教师字〔2011〕7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设岗县(市、区)教育局:
我省自2009年启动实施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市、县教育局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贯彻落实“特岗计划”配套政策,涌现出一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推动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评选表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设“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优秀组织单位5个,“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先进集体15个(推荐名额见表1)。
二、评选范围
“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优秀组织单位参评对象为全省9个市(州)教育局和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先进集体参评对象为自2009年“特岗计划”实施以来的所有设岗县(市、区)教育局。
三、评选条件
(一)“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优秀组织单位条件:
1. 加强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负责“特岗计划”的工作机构,配备一支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素质优良的工作队伍,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2. 按时保质完成每年《全省“特岗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能,在特岗教师招聘报名、审查、面试以及体检等各环节组织得力,贯彻“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社会反响良好。
3. 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和妥善解决本地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平稳高效。
(二)“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高度重视“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成立“特岗计划”工作领导机构,科学统筹本地教师队伍补充工作,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上报招聘计划以及相关数据准备及时,实现工作零差错。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障和落实特岗教师各项政策待遇,措施得力;出台地方相关政策鼓励特岗教师继续服务本地农村教育,特岗教师队伍稳定,未出现突出矛盾和群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