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北京崇文门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3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阳光人寿[2007]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营销服务部。
二、该营销服务部的经营区域为北京市行政辖区。
三、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收展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收展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人寿保险险种的查勘理赔。
四、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为: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3号北京新世界中心办公楼北座12层。